财产继承

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大竹县律师>正文

联系我们

凌灿伟

手机:15881838374

Q Q:157161784

邮箱:157161784@qq.com

证号:15117201410876641

律所: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

地址: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北城上郡黎明律师事务所210办公室

分享到: 0

  我们都知道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带来一些纠纷,其中有一些是跟财产有关的,比如说夫妻财产一方死亡如何分割呢?

  一、夫妻财产一方死亡如何分割

  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遗产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
  由此可见,夫妻一方死亡,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,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,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,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,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。

  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遗产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
  由此可见,夫妻一方死亡,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,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,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,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,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。

  法定继承是源于姻亲、血缘、收养、抚养等关系的成立而存在的,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登报声明予以解除,这种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,登报声明脱离父(母)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,所以,在儿子?有遗嘱的情况下,其父母依然有权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儿子的遗产。

  二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

  1、男女平等

  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,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,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。

  2、保护妇女、儿童的合法权益

  一方面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;另一方面,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。

  3、尊重当事人意愿

  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。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,自不应加以禁止。

  4、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

  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,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;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,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,从而做到方便生活,物尽其用。

  5、不得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利益

  贪污、受贿、盗窃等非法所得,必须依法追缴。夫妻因从事生产、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,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,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三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取哪些方法

  夫妻共同财产,原则上应当均分。在实践中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:

  (1)实物分割。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,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,对财产进行分割,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。

  (2)价金分割,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,夫妻双方就变卖、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。

  (3)作价补偿。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,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。

  一般夫妻一方去世要先分割共同财产,再根据继承顺序来分割。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。